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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督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15日前)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完成对企业开展督查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底前)
  各行业(系统)、直接监察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6月5日前,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市直接监察企业将自查自改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收集和汇总本地区监管的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7月)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督查组将对本市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系统(行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由国家有关部委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地方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体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督查。
  五、信息报送要求
  为总结、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掌握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市直接监察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每个工作日要提供不少于1条信息,并在每日下午14时前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7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督促检查的总结。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信息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二处(联系电话:23115275,传真:23115348)。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信息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一处(联系电话:23115316,传真:2311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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