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10.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11.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内容
1.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等行业(系统)和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
2.各行业(系统)和直接监察单位开展治隐患、反“三违”、“三超”、“三非”专项活动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硫化氢中毒、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措施落实情况;
5.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预报预警等制度执行情况;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特别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
8.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9.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
10.承发包队伍安全管理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
11.闲置厂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12.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安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等。
三、督查方法
采取工矿商贸企业自查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市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分别组成由主要领导带队、相关专家参加的督查组,有重点地对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督查组全面听取各行业(系统)、直接监察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等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二)深入一线,现场督查。督查组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三)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