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鄂政发〔2008〕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2008年,按照“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新农合制度覆盖到全省所有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全部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到201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新农合制度体系,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原则。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坚持公平享有、公平受益,权利与义务对等;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坚持互助共济,抵御风险;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资金筹措
2008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8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40元。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贫困县(市、区)省财政承担32元,县级财政承担8元;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3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2008年开始启动新农合工作的城区,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20元,其他县(市、区)的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于2009年统一提高到不低于20元。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在征求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
三、基金分配及补偿方案
(一)合理分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