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协会(原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市或区县受理点应及时通知协会,由协会组织3至5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
2.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协会出具的现场审查意见书,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提出初审意见后,区县局受理的由分管局长签名,市局受理的由业务处室经办人员签名,经市局业务处室专题会议审查通过,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分管局长签发。
(三)颁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对决定延期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延期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要把许可证延期工作与正在推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凡不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因周边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或在取证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且未办理安全许可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要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对已责令关闭、转产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其申请材料;对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不予办理延期许可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要求,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信息档案。
(四)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许可标准,严格审查条件。按本通知精神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秉公办事,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六日
企业名称
| | 所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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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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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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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部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职工人数
| 本市: 人;外来工: 人
| 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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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
| | 上交利税
| |
是否在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的名称)
| | 是否临近江、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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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厂房权属
| 自有: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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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位置
| 内环以内: 内环与外环之间: 外环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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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面积
|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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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 仓库:m2 储罐: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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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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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情况(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性质及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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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装置及生产规模(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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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料、产品或中间产品及年使用、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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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料来源
| 本 市: %
外省市: %
| 主要产品去向
| 本 市: %
外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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