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附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定置管理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一)。
(五)安全评价报告应有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结束后,须经评价机构现场复查确认。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文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六)评价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应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不得回避存在的问题,不得将首次评价报告改头换面或照搬照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将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四、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1.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申请材料提交的形式要求。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申请书电子版一份,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一套,以及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张,并出具电子版本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3.申请材料的受理。按照首次发证时规定的分工,分别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窗口在大沽路100号底楼受理大厅内(其他区(县)受理点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各受理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