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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办理首次或延期变更申请时,其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已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部登记,并提交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
  (五)关于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企业在办理延期申请前,应对首次申请时承诺整改的隐患以及本次评价、审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不得以整改承诺代替。
  (六)关于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履行有关安全许可手续。同时,应重新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新、改、扩建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其应急预案也应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申请延期时,应提交由安监部门出具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和上述有关备案证明文件。
  (七)关于安全投入。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断改进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关于安全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评价机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在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就企业首次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规定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考评。考评表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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