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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8〕10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今年起,本市首批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掌握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判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以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来判定。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名称及说明如与该《名录》不一致的,不应视为危险化学品,且不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不包括液态气化后加压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
  (一)关于安全培训。应提供由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培训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等其他形式代替。
  (二)关于工伤保险。应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有效参保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或其他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三)关于“一书两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暂不要求其提供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企业要提交符合《规划法》的书面承诺,一旦《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应当按规定补办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明。租赁土地或厂房的企业,出租方要提交相应的书面承诺以及双方的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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