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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告》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告》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8〕11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2008年5月18日,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告》(沪府发〔2008〕21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08年5月19日至10月20日,对125种化学品实施管制。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应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加强对本辖区销售管制化学品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认真遵守《通告》规定,确保管制期间社会安全。
  二、应根据《通告》关于管制化学品销售备案的规定,对(名录二)69种化学品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其中,市直管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备案;上海化学工业区内的单位向同区管委会报送备案;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备案。
  三、应督促本辖区、本系统相关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台帐,按上述程序要求报送备案存档。
  四、为规范备案格式内容,我局统一制作了《管制化学品备案表》(见附件),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www.shsafety.gov.cn 下载。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备案表内容,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名录二)的单位以及运输车辆、单位、人员资格认真进行核实,如实登记备案。

  附件:管制化学品备案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管制化学品备案表
  销售单位: 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购买单位购买人员
序号销售时间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电话名字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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