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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区级商贸指标考核意见(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区级商贸指标考核意见(暂行)的通知
(厦府〔2008〕2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我市区级政府开展商贸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各项商贸年度指标,加快构建市区商贸工作互动体系,努力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商贸工作考核机制,市贸发局、财政局在对各区商贸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厦门市区级商贸指标考核意见(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厦门市区级商贸指标考核意见(暂行)
(市贸发局 市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开展商贸工作积极性,更好完成商贸工作年度任务,加快形成市区商贸联动工作体系,扎实推进各项商贸基础工作,特提出《厦门市区级商贸指标考核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思明、湖里、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六个行政区。具体考核工作由市贸发局负责实施。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全市经济大局原则;二是有利于调动区级政府商贸工作积极性原则;三是有利于开展商贸基础工作、调整商贸结构原则;四是以指标考核为主、日常工作配合为辅原则;五是以公布数据为主、兼顾各区具体发展情况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商贸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重点考核各区的出口、进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三项主要商贸指标。原则上以市里下达的增长目标为依据,同时兼顾各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上一年度的增长情况。进出口数据以厦门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办法

  根据我市商贸发展形势及有所侧重的原则,考核时将以上考核内容分解为出口、进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三大类。年度终了后,由市贸发局根据考核内容,对思明、湖里、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六区进行考核,确定各区综合评分。

  具体评分办法为:

  基础分100分。出口40分、进口30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分。考核计分办法:完成下达的增幅任务,即得该指标基础分;实际完成增幅超过或低于下达的增幅,则按超过或低于增幅的百分比,相应调增或调减考核分数;实际完成增幅超过下达增幅50%的,按50%计算,低于下达增幅50%的,按0分计算。

  五、奖励实施

  市财政每年从外贸表彰经费中安排60万元,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商贸工作分别予以奖励,奖励金的50%作为区级商贸发展工作经费,50%专项用于各区承担上述商贸指标完成部门的人员奖励。

  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配套奖励政策,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附件:1、各区商贸工作考核指标分解表

  2、2008年各区主要商贸指标考核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各区商贸工作考核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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