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发挥应有作用;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贯彻执行;
(三)企业安全投入是否落实;
(四)企业安全培训考核是否严格执行,如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等;
(五)安全设施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和技术检验,并有检查记录;
(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并按要求检测、评估;
(七)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的从业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涉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严格落实销售备案制度、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等;
(九)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规模、方式是否改变,生产工艺是否改变,产品种类是否发生变更,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改变;
(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按要求配备、维护。
第八条 (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以及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从业单位,安全监管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除要求立即改正外,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从业单位,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在规定时限内结案。
对于检查中发现未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从业单位,应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依法查处。
第九条 (延期换证)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分工,在审查时对从业单位按期换证等情况进行一次性告知,并经企业签字确认。
对许可证过期失效后重新提出申请的从业单位,应按照新申请办理。
第十条 (安全评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