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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上海东海石油浦东公司(本部);
  (十)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含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十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
  (十三)上海船舶工业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南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含正在搬迁的老江南)、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本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本部)]。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从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下属的加油(气)站、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行政辖区划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检查重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突出重点,着重对下列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
  (三)涉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四)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
  第六条 (检查频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管辖区内从业单位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监督检查频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除无储存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外,其他从业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二)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从业单位,每年不少于3次;
  (三)重大危险源单位,涉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未安装阻隔防爆技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加油(气)站,每年不少于4次。
  不定期监督检查应结合高温、防汛、雨雪等不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检查内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应参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要点》(见附件),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内容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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