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管对象)
凡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从业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尚未通过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四条 (监管分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市、区县分级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察单位包括:
(一)上海化学工业区;
(二)洋山保税港区;
(三)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本部);
(四)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五)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本部);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本部);
(七)上海新奥九环车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八)上海星城石油有限公司(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