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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8〕2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厦府〔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第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以下简称节能专篇),由中介机构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节能专篇和合理用能评估报告,由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未按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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