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8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子弟学校2008学年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教〔2008〕142号)
中南大学、湖南大学:
你们学校《关于子弟学校按办学成本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们学校四所子弟学校属行业办学,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30号)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中南大学附属实验中学生均培养成本核算情况(湘价成审[2007]9号),经研究,现就你们学校四所子弟学校2008学年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费: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三、四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200元,五、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400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000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50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中南大学附属学校每生每期收费250元,湖南大学附属学校每生每期收费400元。
二、向已享受财政补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费时,只收取上述规定学费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确保国家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的全面落实。
三、对于就读你们学校的低保户子女,学费减半。
四、你们学校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你们学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至2009年秋季招生前止,逾期你们学校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