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对各区市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市林业局组织重点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分配拨付当年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所需设备、物资,由林业、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管护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金融机构建卡,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其他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支出相关凭证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对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重点公益林林地,由市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征占用林地情况相应调减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村集体和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5-1),国有林业单位、乡(镇)和村集体应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5-2),管护合同期为一年,专职管护人员和个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管护合同期满,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村集体要将获得劳务费的专职管护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并由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要及时兑现劳务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资源非正常损失的,不予支付劳务费并终止管护合同。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列入国家级和市级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将相应核减补偿面积,问题严重的取消补偿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业单位、乡(镇)和村集体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调减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