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不得低于每亩4元;0.25元用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区域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以及林区道路维护开支。
第八条 补偿方式。
(一)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确定,不得搞平均分配;森林资源档案建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和抚育等支出由国有林业单位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乡(镇)、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国有林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全部补偿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
第九条 管护支出中的森林防火支出专项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修建护林房、瞭望台和购置防扑火器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专项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专项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购置的设备及器材。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重点公益林管护所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专职管护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市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当年中央和市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情况;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表(附件1)、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表(附件2)、当年补偿基金支出计划申请表(附件3)和当年补偿基金支出政府采购统计表(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