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2008〕2号 2008年1月22日)
各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了《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情况。
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省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项目实施和补偿基金使用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市、区)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和管护现状,逐步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投入力度,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各级联动”新机制。
第二章 补偿基金使用
第五条 补偿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和根据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核查认定并公布的市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六条 补偿对象。承担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