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检查内容
1.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重点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规定申办许可证并及时延期换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否按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开展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等。
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化工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4. 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安装、运行情况,以及监控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
5. 安全联锁、紧急停车、报警装置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6. 生产、储存区域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相关区内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 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加油(气)站是否加装油气回收或阻隔防爆装置。
8.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是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开展检测检验。
9.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的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10. 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准备情况,以及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 企业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一)自查自改阶段(10月10日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各类化工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填写《上海市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建立一企一卡台帐,确保检查覆盖面百分之百,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10月7日前,各地区、各系统要将自查自改阶段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12月10日前)
市安委办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区县和系统进行全面督查。国务院安委办还将对各省、市进行深入督查,请各地区、各系统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
(三)考核总结阶段 (12月20日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就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上海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书面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