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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全过程的管理
  要根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有效控制政府管理成本
  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控制政府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和从严控制的要求。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按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更经济或能够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备。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各区市、市直主管部门要完善增量资产的购建、购置预算与存量资产相结合、与配置标准相统一、与财力可能相适应的预算编审制度,强化预算调控和约束,优化政府资源配置。
  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单位部门预算编制中单独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将资产配置预算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经批准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实施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资产购置、购建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坚决杜绝资产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现象的发生,不断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使用基础管理,完善资产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账卡管理等制度,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改变资产用途的行为,必须进行考察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令第35、36号和《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3〕9号)及2007年资产清查有关文件等规定的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并对资产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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