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步骤5:与警察取得联系以获取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住址,以便进一步调查。
  步骤6:通知接收病人的医院有关常规损伤和任何已知或可疑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已知,鉴定放射性物质;如果未知,请求辐射评价人员的帮助。
  步骤7 :进行人员和设备污染检查或者请求辐射评价人员支持。
  注意:当医学情况不需要紧急住院治疗时,不要让可能被污染而未进行污染检查的人离开现场;不要在污染检查前从现场带走任何可能污染的设备;如果你不得不紧急离开现场,那么应尽可能合理地执行污染控制程序。
  在危险工作(热、火、烟等等)条件下有可能需要对应急响应人员在进入事故现场前后,进行适当体检(脉搏、体温、血压等等)。
  五、现场抢救程序
  为保护被抢救者与抢救者,若现场辐射水平较高,应首先将伤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暂且不管污染水平如何,用常规的急救方法抢救生命,如窒息、出血等。因为放射性污染绝不会危及生命。实施抢救时,先根据伤员的伤情做出初步(紧急)分类诊断。对危重伤员应立即组织抢救,优先进行紧急处理。急救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灭火:应帮助重伤员脱离现场和灭火,如脱去着火衣服,用雨衣覆灭等。告诉伤员不要张口喊叫,防止呼吸道烧伤。
  2.止血:有出血者(内、外出血)要及时止血。
  3.固定:对伤员的骨折要做到切实固定。
  4.包扎:一般创伤要及时包扎;烧伤一般不要包扎,保护创面,不要碰着;对污染创面在现场不能清洗,只能简单擦拭后包扎(敷料应统一处理)。
  5.抗休克:大出血、胸腹冲击伤、严重骨折以及大面积中、重程度的烧伤、冲击伤易发生休克,可给予镇静、止痛药品,或用其它简易的防暑或保温方法进行防治,尽可能给予口服液体。输液时要做到“少量缓速”。
  6.防治窒息:严重呼吸道烧伤、肺水肿、泥沙阻塞上呼吸道的伤员,昏迷伤员出现舌后坠情况时,均可能发生窒息。应清除伤员口腔内泥沙,采取半卧位姿势,牵舌引出,加以预防;已发生窒息者,要立即做气管切开,或用大号针头在环甲筋膜处刺入,以保持呼吸道畅通。
  现场伤员处置以抢救生命为主要内容,其次才是防止“二次损伤”或尽量减轻伤残及合并症。处置原则是简单易行,快捷有效。处置方法尽量采用无创措施,一般仅给予基础生命支持(BLS),不得不做的情况下再给予气管插管、补液用药等高级生命支持(ALS)治疗。需紧急处理的伤员苏醒、血压和血容量恢复和稳定后,及时去污处理。有手术指征的伤员应尽快作早期外科处理,无手术指征的按可延迟处理伤员的处理原则和一般程序继续治疗。对合并化学损伤的伤员应优先处理。无危及生命急症可延迟处理的伤员,经自救、互救和初步除污染后,应尽快使其离开现场,并到紧急分类站接受医学检查和处理。
  六、放射性污染现场的控制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时,首先控制污染,保护好事件现场,阻断一切污染扩散的可能途径。如暂时关闭通风系统或控制放射性液体外溢,或用物体吸附或遮盖密封,防止污染再扩散。
  隔离污染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现场。使用路障,或用明显线条标记出污染边界及污染程度。由隔离区进入清洁区,要通过缓冲区,确保清洁区不受放射性污染。进入污染区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具,通过缓冲区进入污染区。从污染区出来的人员,要进行个人监测,对手、脸、头发、鞋予以特别注意,其次是臀部、膝、袖口等处。由污染区携出的物品、设备,必须在缓冲区经过检查和处理,达到去污标准后,才能带入清洁区。
  污染的监测结果必须记录,监测地板、天花板、墙表面用1000cm2 以上的平均计数率值,桌、衣服等用300cm2。任何表面受到放射性污染后,应及时采取综合去污措施,尽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或相应的控制水平。
  受过严重放射性污染的车辆或设备,其表面虽经除污达到许可水平,但是,当检修、拆卸内部结构时,仍要谨慎,防止结构内部的污染扩散,需进行监测和控制。
  人员污染的判断与监测:
  放射性污染是指存在于所考虑的物质或表面上的不希望有的放射性物质的量超过其天然存在量,并导致技术上的麻烦或危害。放射性核素对人体造成的污染可以是体外污染或体内污染。
  外污染对机体的辐射效应或损伤程度,取决于放射性核素的辐射性质、污染量及其理化性质等。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是指体内的放射性核素超过其自然存在量,它是一种状态而不是疾病,其生物学和可能的健康后果取决于下列因素:进入方式,分布模型,放射性核素在器官内的沉积部位,污染核素的辐射性质,放射性核素污染量,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上述资料对于受污染人员的正确估计、评价及医学处理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仅受到一种或几种放射性核素单纯污染的情况,初期不会有什么临床表现。污染判断的目的是为获得放射性核素的摄入时间、性质和在体表、体内及器官的分布等资料,为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提供依据。
  当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外溢或气溶胶浓度升高时,工作人员口罩内可能被污染;体表被放射性核素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考虑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可能性。
  七、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的去除
  发生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时应尽快离开现场,测量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去污),以达到防止或减轻放射性核素对皮肤的损伤及经呼吸道或皮肤伤口等途径侵入体内和防止污染扩散的目的。下列三种情况需要特殊考虑:①某些放射性核素由于特定的化学形态(例如氚和某些形态的碘)可能通过皮肤吸收而导致进一步的内污染,特别要注意估算外和内两种污染。②伤口表面被产生α射线的放射性物质污染,可能引起局部损伤或体内吸收,必要时可将受污染的伤口切除以去掉放射性物质。③β辐射体在皮肤上长期沉积,如果污染水平足够高,可能导致确定性效应,如皮肤烧伤。皮肤烧伤可能使去污复杂化,去污和治疗烧伤应同时进行。
  当需要去污的人数很多时,不可能为每个人都提供单独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预计受到污染的人员送到淋浴设备较多的场所,或在天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在户外建立临时淋浴设施。主管部门也可以考虑发放一些指南,指导等候疏散的人们在家中进行淋浴。注意:损伤人员的放射性污染一般不会严重到对救援人员产生辐射危害,故不能因去污而延迟紧急的医学处理和外科手术。对于昏迷和出血等病人,不能因去污而影响医学处理,应及时抢救,然后再作去污处理。对于有手术指征者,尽快作早期外科处理。
  体表去污的原则与注意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