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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必须设立专项会计科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沪科合[2006]第003号)的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当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设站单位汇总后,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市博管办。
  第三十五条 设站单位向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也可以提供住房补贴。“中国上海博士后公寓”对本市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开放,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根据需要向市博管办申请。

第七章 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博管办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上海实际,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人事部。根据人事部审定的评估结果,市博管办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事部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市博管办负责对创新实践基地的考核评估,对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提出撤销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
  创新实践基地负责对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5日施行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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