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作出退站处理,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市工作的,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进沪手续;到外省(区、市)工作的,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区、市)市流动站和工作站出站到本市工作的,凭人事部或试点省(区、市)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市博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公寓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市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市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市博管办管理,用于本市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本市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从事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研究的博士后人员,以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成效较好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设站单位自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博管办对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提供部分日常经费资助,全职研发型每位博士后资助三万元,在站研发型每个项目资助一万元,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区县要给予不低于1:1资金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