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颁发博士后证书,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应当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2002]3号)及其他国家和本市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有关手续按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以及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沪人[1993]112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确需继续到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市博管办批准可进入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