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内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分为全职研发型和在站研发型,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根据项目需要招聘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人员。
全职研发型是指依托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提出的项目,与流动站联合招聘博士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在站研发型是指从事时限较短的项目研发工作,已在本市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市博管办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鼓励在沪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企业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沪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博管办提交上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市博管办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参与合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作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