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沪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并组织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组织所属区域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项目,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2、能为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区县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后人员及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第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区县人事部门征集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和企业研究项目;
2、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3、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提出申请;
4、市博管办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
5、市人事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工作站;
2、能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十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由基地所在区县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