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7〕239号)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
  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市博管办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