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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8]60号、苏财综[2008]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依据《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22号、苏财综[2008] 4 号) ,根据环境容量稀缺程度、社会平均成本和总量控制规定,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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