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 组建心理干预队,由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各类人员的心理健康疏导等。
3.5 临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震区医疗卫生机构损毁时,要建立临时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组建临时医院的人员和位置。临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现场人员抢救和防病等任务。
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启动预案响应
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由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响应机制,并在省卫生厅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灾害的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
发生Ⅳ级地震灾害,由区(县)卫生局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震灾害,由市卫生局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市、区(县)卫生部门同时行动;
发生Ⅱ级以上地震灾害,由省卫生厅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省、市、区(县)三级卫生部门同时行动,省卫生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请求卫生部给予援助。
4.3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结束,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科学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常规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5.1 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援应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在救灾部门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5.1.1 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5.1.2 早期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