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49人及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体系
3.1 组织领导体系
3.1.1 在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局设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和部分市属单位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建议;协调、指挥全市救灾防病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市卫生人力、物力、财力对灾区医疗卫生救援进行紧急支援,领导小组战时为临时指挥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1.2 由市卫生局派出人员组成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协调、指挥工作。
3.1.3 各区(县)卫生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成立专门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承担地震灾害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咨询建议等。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级及区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病员的转送以及院内救治等。
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灾区疫病信息监测和报告,饮用水检测、净化、消毒,灾民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以及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等。
3.3.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安置区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3.4 采供血机构负责保障血液的采集和储备及供给。
3.4 应急处置队伍
各区(县)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队伍,并按要求加强队伍的培训与演练,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3.4.1 组建医疗救护队伍,由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伤亡人员的抢救和治疗。
3.4.2 组建卫生防疫队,由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环境消毒、污染水源的净化消毒、媒介生物消杀、卫生知识宣传、疫区疾病监测、预防性给药等工作。
3.4.3 组建卫生监督执法队,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中的卫生执法与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