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市、区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情况的通报
(淄卫字[2008]20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各定点医疗机构努力控制医疗总费用和自费诊疗项目,提高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补偿比例,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现将各市、区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2008年1-6月住院报销补偿情况予以通报。
一、基本情况
1-6月份参合农民市内住院总费用15826万元,其中自费费用3091万元,自费比为19.53%,住院补偿支出4361万元,住院补偿比为27.56%。其中: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4526万元,自费费用1320万元,自费比为29.16%;住院补偿支出789万元,住院补偿比为17.43%。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8425万元,自费费用1568万元,自费比为18.61%;住院补偿支出2337万元,住院补偿比为27.7%。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2875万元,自费费用203万元,自费比为7.05%;住院补偿支出1235万元,住院补偿比为42.95%。
全市参合农民人均住院费用2180元,其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均6428元,县级3253元,乡镇725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执行使用自费药品知情同意制度不严格,自费比偏高。全市参合农民住院自费比为19.53%,市级、县级、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依次递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接近30%,县级接近20%,自费比例偏高。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缺乏有效控制使用自费药品措施,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单位自费比例超过25%,有的单位自费比高达40%。
(二)住院补偿比偏低,大病补偿能力较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为27.56%,其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7.43%,县级为27.7%,乡镇为42.95%,有的区县制定的县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偏低,综合区县上报数据,各区县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比最高的34.24%,最低的仅5.72%,新农合大病保障能力较低。
(三)乡镇卫生院住院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监管。有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病人与往年相比增长幅度过快,门诊与住院病人管理不规范,存在门诊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