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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请假3日以内(含3日)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
  (二)请假3日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七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三支一扶”大学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应及时上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服务资格,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各项补贴,并由人才服务中心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一年后终止服务资格的,其“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会同服务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上海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考核鉴定表》(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就业推荐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对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求职登记制度。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并为落实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三支一扶”计划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推荐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就业。对服务期满后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第三十五条 对服务期满后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和继续留在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人事代理等相关人事人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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