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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三)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要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切实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素质。“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报考执(职)业资格参加必需的培训,由服务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关于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相关经费安排等问题的通知》(沪人发〔2006〕145号)文件规定享受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交通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予以调整。调整时,应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单位各项制度,不适合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后,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支教大学生应提前30日)向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岗位。离开服务岗位前,应当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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