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基础管理。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监明电〔2008〕16号)要求,逐矿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明确两个责任主体责任人,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要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所有非煤矿山在九、十月之内都要组织一次安全应急停产撤人演练,煤矿要在上次组织演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停产撤人方案。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开展一次应急指挥演练。
四、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