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发〔2008〕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8000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工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70号)要求,认真抓好9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矿山安全。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