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1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1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截至2006年底,我市既有建筑总量约1.44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约1.04亿平方米。在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近3000万平方米,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28%以上;非节能建筑约74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以1980年以后建成的建筑为主,约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80%以上。既有居住建筑结构形式以砖混结构为主,其中非节能建筑能耗高,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33.75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37.6kg/平方米;2000年以前的节能建筑按节能30%设计标准建设,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27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26.0kg/平方米;2000年以后的节能建筑按节能50%设计标准建设,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21.9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18.6kg/平方米。建筑采暖以城市集中供热为主,普及率为61%。其中,2002年以前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上供下回单管顺流式为主,没有计量设备;2002年以后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单户水平式系统为主,预留了安装热量表的位置,但未设置恒温阀等调节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