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与会前协调时不同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专项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报送市政府运转、审批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实行公文制发总量控制、计划审批,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公文效能。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各类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进行传送,其中联合制发的非密级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传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将接收的非密级公文导入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电子公文运转方式运转。
  市政府领导不直接接收、不直接审签、不直接批办非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程序报送的正式、规范性文件,避免形成“倒流文”。市政府领导对直接呈报本人的各种正式、规范性公文,均应批转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处理。
  密级公文不得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进行传送,仍按原形式和保密规定运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