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议案及重要事项 。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于会前发放。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