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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三十四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和“下访”制度,认真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肃问责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规范职务消费和公务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政廉洁,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报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市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全面报告工作情况,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我市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府坚持向市委报告工作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草案,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向市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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