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和评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要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一条 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情民意反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积极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