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
哈尔滨市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拍卖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工商、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拍卖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五条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人在拍卖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拍卖企业不得进行拍卖。
第七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 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二) 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三)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
第八条 下列公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拍卖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