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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5.2 公共服务设施
  5.2.1 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环保的原则,完善村庄公共服务功能,美化自然与人工环境,保护村庄历史文化风貌,并应结合地域、气候、民族、风俗营造村庄个性。
  5.2.2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小学、幼儿园、农村超市、敬老院、农村保险、体育健身、卫生所、图书室、农业技术服务站等建筑。应通过规划统筹安排,整合资源,集中建设“村民中心”。
  5.2.3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庄规划、经济条件和村民地需要进行建设,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
  5.2.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形式与色彩应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庄经济条件及实际需要确定其配置项目、建设规模。

6 安全、节能、环保、经济


  6.0.1 农村民居设计必须保证其安全性,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6.0.2 农村民居设计应注意结构选型,体型应简单、规整。
  6.0.3 农村民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
  6.0.4 民居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
  6.0.5 建筑地基和室外管网应根据冻土深度,确定埋深。
  6.0.6 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
  6.0.7 农村民居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并应注重其环保和经济性。
  6.0.8 新建民居宜采用保温技术与材料、被动式太阳房技术,有条件地区的村庄应逐步对既有房屋实施节能改造。
  6.0.9 应因地制宜确定能源利用形式,可采用太阳能、改良的生物质燃料及沼气等实用能源。鼓励开发先进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示范工程。
  6.0.10 农村民居设计应注意区域的环境保护,特别是建筑材料的选用、垃圾收集与处理、粪便处理、建设用地的林木保护、生活用水的处理等。

7 保障措施

  7.0.1 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完善规划审查机制,严格规划审批程序,确保民居建设按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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