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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5.1.4 排水设施
  1 农村排水设施包括确定排放标准、排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
  2 污水排放及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3 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建设和完善排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雨污合流方式排放。
  4 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宜就近排入村庄水系或收集利用;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污水管渠应采用重力流排放。
  5 生活污水宜采用化粪池等设施进行预处理,经氧化池、氧化沟等设施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后,可用于农田灌溉和养殖业。
  6 排污管道管材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种材料。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避免与沟渠、铁路等障碍物交叉,并应设置检查井。污水管道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应不小于0.3%。污水管道应埋深在冻土层以下,并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隔1.5米以上。
  7 污水量以村庄生活总用水量的70%计算,根据人口数和污水总量,估算所需管径,最小管径不小于150毫米。
  5.1.5 供电设施
  1 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负荷容量按适当超前的原则留有余量。
  2 供电线路应沿道路布置,应减少交叉、跨越,线路不应穿越民居、森林、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3 电力线路架空敷设时,与建筑物及构造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应大于2米。
  5.1.6 电信、有线电视、网络设施
  通信、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应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协调,应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促进新农村建设进程相协调。
  5.1.7 供热采暖设施
  1 供热采暖设施应本着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并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协调。
  2 集中采暖的农村民居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非集中采暖的农村民居应视当地具体情况进行整治。
  5.1.8 粪便、垃圾处理
  1 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其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结合当地条件,建造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的户厕和公厕。根据当地的用肥习惯,采用沼气化粪池、沼气净化池、化粪池、高温堆肥等多种形式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3 村庄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生活垃圾宜就地分类回收利用,减少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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