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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6 经修缮的部位应尽量与原有的风格一致,禁止使用红色机制砖瓦、瓷砖、混凝土、不锈钢等现代建筑材料。

5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5.1 基础设施
  5.1.1 基础设施是维持村庄生存功能,对村庄防灾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及对抗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与保障等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也称生命线工程。
  5.1.2 道路
  1 应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整治,恢复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使道路布局科学合理。
  2 道路路面宽度应满足农机具通行的要求,并应考虑消防需要,设置消防通道。道路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的不同的使用性质,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及其他适合的地方材料。
  3 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4 过境公路穿越村庄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满足安全要求,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5 村庄道路纵坡不小于0.3%。平原、微丘地区纵坡一般不大于3%,山丘、重丘区一般不大于5%。当纵坡坡度大于4%时,连续坡长不宜大于500米。村庄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坡度大小在1%-3%之间。
  6 村庄道路行道树株间距离以8-12米为宜,树池为1-1.5平方米,树坑中心与地下管道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
  7 村庄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渠或埋设排水管道。
  5.1.3 给水设施
  1 村庄给水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完善现有设施,保障饮水安全。
  2 在自然水体水量有保证的情况下,可用作村庄消防用水,同时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
  3 村庄靠近城市或集镇时优先选择城市或集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距离较远或无条件时,应建设给水工程,联村、联片或单村供水。村庄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每人每天不得低于80升。
  4 暂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井周围30米范围内,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
  5 给水管道的铺设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给水管道距离树木及建筑外墙不小于1.5米,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5米;给水管道材料可选择焊接钢管、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士管、聚丙烯塑料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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