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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1 地面有缺损的部位应采用与原建筑相同或相似的材料补齐。
  2 普通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采用水泥砂浆进行修补或重做。水磨石或块料地面损坏时,应采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
  3 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采用相同标号的砖进行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应增设防潮层。
  4.2.4 细部整修
  1 旧民居门窗可更换为塑钢门窗等新型材料,达到隔热、保温的效果。
  2 吊顶局部破损的,可采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损坏严重的,可采用新型材料。
  3 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采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损坏严重的,改用陶瓷类或石材类等踢脚板。
  4.3 传统民居保护
  4.3.1 传统民居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应经过认定,严格进行保护。
  4.3.2 传统民居保护主要措施
  1 传统民居保护应延续传统特色风貌。主要采取保养维护、现状修整、重点修复、抢救加固、破坏性依附物清理等保护措施。
  2 传统民居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不改变外观特征,完善内部设施的改善措施。
  4.3.3 建筑形式保护
  1 传统民居的修缮应遵循“修旧如故”的原则,按照传统样式、传统材料、传统工艺进行整修,保持原有风貌不变。
  (1)民居屋面部分以防漏、保养为主,宜保留原有瓦件。
  (2)民居墙体部分碱化、风化,宜剔凿挖补,采用局部抹灰的方法,不宜拆除重砌。
  (3)民居台基部分发生位移、破损的,台阶条石应重新安装到位,缺损部分应添配更换。
  2 传统院落组合形成的街坊格局不宜变动,保护原环境中固有的建筑文脉特征以及视觉上形成的传统民居风格和建筑特色。
  3 传统民居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要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和建筑形式,新建建筑应与传统民居相协调。
  4.3.4 建筑材料的选用
  1 传统民居修缮应保持原结构、材料、工艺,应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2 土民居的修缮材料宜为当地粘土及土坯、木材、石材、青瓦等建筑材料。
  3 石材民居的修缮材料宜为当地木材、石材等建筑材料。
  4 砖木结构民居的修缮材料宜为当地青砖、青瓦、木材、石材等建筑材料。
  5 添配的修缮材料应与原有材料的材质相同,规格相同,色泽相仿;补配的纹样图案应尊重原有风格、手法、保持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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