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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1.0.5 农村民居设计、保护及其环境治理,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0.6 各市可根据本导则,编制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2 基本原则


  2.0.1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农村民居的建新修旧,应以人为本,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做到经济、适用、美观,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0.2 节约用地、整治空心村
  农村民居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节约用地,一户一宅。通过清理村庄内部废弃闲置的民宅、房屋与闲置的土地,整合土地资源。宜选择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2.0.3 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农村民居设计、整治要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体现地方特色、乡村特色、民族特色。
  2.0.4 统筹安排、循序渐进
  民居设计、整修应与环境治理结合,统筹安排,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逐步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提高环境质量。
  2.0.5 分类指导、建新修旧
  加强对民居设计、整修的分类指导,根据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等,探索不同设计与整修模式。抓好试点,积累经验,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新建民居既要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对尚能居住的民居加固维修,保持居住功能;对有价值的传统民居应加强保护修缮。
  2.0.6 依据规划、合理设计
  在村庄规划指导下,合理有序进行民居设计、整修。村庄规划应布局灵活,形成各具特色的村庄形态。
  2.0.7 保障安全、结构合理
  农村民居设计整修必须充分考虑建筑环境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
  2.0.8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农村民居建新修旧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应根据当地实际,推广沼气综合利用及秸秆气化技术,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 村庄规划

  3.1 村庄规划布局
  3.1.1 村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应在相对平坦开阔地带选址,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河滩、陡坡口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必须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仓储或生产设施。
  3.1.2 村庄规划必须与上一层次的镇(乡)域规划、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协调,在较高层次上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布局、性质、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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