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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08〕5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按照省领导关于建设农村新民居的指示精神,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

  发布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年9月

前 言

  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和在全省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
  本技术导则包括:总则,基本原则,村庄规划,民居建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节能、环保、经济,保障措施。
  本设计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目   次

  1 总则
  2 基本原则
  3 村庄规划
  4 民居建筑
  5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6 安全、节能、环保、经济
  7 保障措施

1 总则


  1.0.1 为改善农村环境和村容村貌,引导农民建设科学、实用、舒适、高质量的农村民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中的农村民居设计包括村庄规划、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和既有住宅整修、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基础设施。
  1.0.3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村地区民居的建新修旧、保护及其环境治理。
  1.0.4 城乡结合部、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农村民居除执行本导则外,可参照城市标准建设,民居宜以二层以上建筑为主。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民居,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民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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