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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08〕204号)


南京市公安局:
  你单位“关于商请调整全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宁公装[2007]35号)收悉。
  2003年南京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以来,由于职工基本工资、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增加,运营成本大幅度增加,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正常开支的需要,为促进保安事业健康发展,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我市保安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基数调整为1800元/人?月,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5%,下浮幅度不限。本收费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收费项目仍按宁价费[2003]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接文后,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保安服务收费应以接受自愿委托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在收费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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