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的批复
(宁价工〔2008〕225号)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的请示》(宁水经字[2008]第114号)收悉。为了保证我市供水管网建设有序发展,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市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对没有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体土地、军事用地等建设项目及企事业单位改、扩建项目、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项目,如需进行自来水外管改建增加用水容量的,均应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
二、征收标准:
1、普通民用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元。
2、高档公寓、别墅、综合楼、经营性楼、堂、馆、场、所、店、中心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元。
3、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生活、教学、医疗、生产、绿化用水,按实际增容的水表公称流量收取,每立方米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