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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略)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深统信通〔1998〕100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8〕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全年经济增长情况

  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工作者,既要提高对于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重要意义的认识,又要严格坚持实事求是,要充分认识到在统计上虚报浮夸的危害性。要以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作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四季度统计工作的总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以高度责任感,准确核算各行业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如实反映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对预期的目标,已完成的,或者未完成的,都要如实上报。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坚持原则,予以拒绝、抵制,绝不允许为实现预期的目标人为提高增长速度,篡改统计数据,搞虚报浮夸。

  二、加强对重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要依照《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规定,对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着重力量进行认真检查和质量评估,并形成制度,确保逐级上报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尤其要抓统计资料源头的准确性。各统计专业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持挤掉有“水分”的统计数据,要的是没有水分的实实在在的数据。对发现统计数据有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作出说明,对有异常变动而又没有合理依据的数据,市统计局将不予认定。对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虚报浮夸的统计违法行为,将按《统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管理条例》及省纪委、省监察局、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狠抓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要齐抓共管统计数据质量,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专业统计负责人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统计机构的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鼓实劲、讲真话、报实数,并教育广大统计人员遵守“约法三章”,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8〕226号)(略)

深圳市统计局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正确实施国家统计局“三个新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2日 深统信通〔1999〕55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在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一九九八年统计年报工作已经完成,现正进入对年报资料的开发应用阶段。据反映,目前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国家统计局实施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简称“三个新规定”)把握不准,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偏差。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统计部门应在年报工作结束后,抓紧安排时间,组织各专业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上述“三个新规定”,弄清规定的每项内含,以便准确把握标准,确保分组和推算数据的准确可比。

  二、学习教材以省统计局编印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为准,凡没有该教材的可向市统计局法规处购买。

  三、学习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对在执行三个新规定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统计局法规处反映。

  四、帮助大家学习,省统计局对“三个新规定”已作简要说明,现随文转发,供你们学习参考。

  关于执行国家新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三个分类规定问题的简要说明

  (一)对企业(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可分成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先扣除“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总量指标。即:各级政府统计局根据年报综合数据,对需要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收入)中的"股份合作企业"总量指标(如产值、收入、实收资本)先行扣除;

  第二步,将扣除后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收入、实收资本等)进行汇总;

  第三步,将汇总后的经济总量指标再扣除法人资本,然后用国家、集体、私人、港澳台和外商等五种资本的构成比重,对经济总量指标按五种资本的比重分摊,推算出五种经济成分的比重;

  第四步,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成分”中。

  例,假设:某县工业总产值为50亿元,工业实收资本为30亿元,其中股份合作企业工业总产值为1亿元,工业实收资本为0.5亿元。按上述四个步骤推算五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产值:①按第一步扣除后,汇总的工业总产值为49亿元,实收资本为29.5亿元。这时候该县的实收资本仍然由六个部分组成;假如29.5亿元资本构成为:国家资本10亿元,集体资本5亿元,法人资本5亿元,个人资本1亿元,港澳台资本5亿元,外商资本3.5亿元;②在经济成分计算时候只能由五个部分组成,则扣除法人资本5亿元,计算出来的比例分别为:国家资本占40.8%,集体资本占20.4%,个人资本占4.01%,港澳台资本占20.4%,外商资本占14.3%;③用上述比重分摊重新汇总的工业总产值(49亿元),得到的经济成分分组的工业总产值为:国有经济19.99亿元,集体经济10亿元,私有(个人)经济2.01亿元,港澳台经济10亿元,外商经济7亿元;④将股份合作企业产值“1亿元直接计入集体经济”10亿元中,则集体经济产值为11亿元。五种经济成分相加得到的结果仍然为50亿元。那么,该县经过推算得到的经济成分结构为国有占39.98%,集体占22%,私有占4.02%,港澳台占20%,外商占14%。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份的划分办法。

  1.要掌握好划分的三个特点:一是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二是以单个单位来确定;三是采用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办法对号入座处理。

  2.要掌握好三种经济类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目前仅能分成三种类型:一是国有经济,二是集体经济,三是私有经济。

  3.划分的具体办法。

  一是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经济”。但有特殊规定的-供销社,则列为“集体经济”。

  二是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其中:

  (1)国家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款和管理的列入“国有经济”;

  (2)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列为“国有经济”;

  (3)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列入“集体经济”;

  (4)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卫生院等)列为“私有经济”;

  (5)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即:它的管理单位是什么经济成分,它就是什么经济成分。但有一种要注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实际列入企业类型。

  三是社会团体,同样由上述办法划分经济成分。

  (三)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确定。

  对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划分,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进行划分。

  第一类是农场。

  一是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登记注册类型划分;

  二是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统一以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来确定。即:土地属国有的,填写“国有经济”。土地是集体的,填写“集体经济”;

  三是工商登记与实际使用土地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主要是考虑到某些工商的特殊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行告知工商部门核定,证实登记是否有误,以正确处理。

  第二类是农户。

  一是凡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其经济成分统一划为“集体经济”;

  二是规模较小或不承包集体土地(水面)的家庭养殖业统一作为“私有经济”。

  (四)新规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原《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主要有五点不同:

  1.范围不同。

  一是新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原规定的范围小,其中国有企业不再包括国有联营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不再包括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但原规定包括。

  二是新规定中不包括“个体经营”类别,原规定单独列出。但“个体经营”仍属统计范围,在具体处理中,把它归入“私有经济”。

  2.对企业的划分方法不同。新规定以反映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主,不反映企业所有制的构成情况,原规定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成分交错在一起划分,使人难以处理。新规定将“股份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综合在一起。

  3.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种类不同。虽然新旧规定指标项目差不多,新规定29项,原规定31项,但新规定增设了五项新的类型:“(130)股份合作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没有反映这五种新的情况。

  4.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方法有所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量的界限,便于界定,但原规定较少体现出这样一个特点。

  5.定义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法律、法规依据,原规定定义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五)在推算经济成分时,不宜对法人资本进行经济成分分解。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法人资本是指企业的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以其依据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目前暂不进行经济成分分解。原因有二点:

  一是如果投资单位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被投资者一般很难区分法人资本的经济性质;二是从全社会角度来看,法人资本也存在一定的重复,要分很难分,搞得不好就分不真实,造成地区之间不可比。因比,暂不宜对它进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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