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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深统信通〔1997〕21号)

  2.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深统信通〔1996〕83号)

  3.转发广东省统计局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有关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统信通〔1998〕10号)

  4.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统信通〔1998〕85号)

  5.关于转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深统信通〔1998〕88号)

  6.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统信通〔1998〕100号)

  7.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正确实施国家“三个新规定”的通知(深统信通〔1999〕55号)

  8.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统信通〔2000〕3号)

  9.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统信通〔2000〕21号)

  10.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三个业务性文件的通知(深统信通〔2000〕47号)

  11.关于开展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深统信通〔2000〕55号)

  12.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深统信通〔2000〕113号)

  13.2000年深圳市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统计公报(《公报》2001年第45期)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深统信通〔1997〕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商贸单位及有关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确保我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发挥贸易统计监督作用,为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贸外字〔1997〕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将在过去几年开展此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贸易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贸易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下同)规定,指定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二、全市各餐饮业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好基础规范化工作。

  三、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统计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试行办法》,对过去几年已验收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检查和改进,对一直未验收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加以整改,并将有关进展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我局经贸统计处。

  四、我局将在6至7月份对各区、各集团公司及各贸易、餐饮业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略)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注1)、商务部(注2)、建设部
《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深统信通〔1996〕83号)

各区统计局、贸易工业局(注3)、建设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登记时间和范围规定为: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建设及其他投资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包括以前年度修缓建后又批准复工的项目,但不含单纯购置)和竣工项目,均须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统计登记的办法

  (一)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按所属辖区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当地发展改革局注4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要核实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以统计局的签字盖章为准),对未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办后才发给投资许可证。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时,需携带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也要据情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时,需携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三、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是提高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控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统计、计划、经济、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政手段,将这项工作和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要按《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发展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建设局联合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所指的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市一级是指深圳市统计局,联系电话:82107244;区一级是指各区统计局,联系电话:罗湖区25666214、福田区82911766、南山区26569003、宝安区29996531、龙岗区28949819、盐田区25227043。

  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国家发改委(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2 此处原文为:国家经贸委;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商务部(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3 此处原文为:经济贸易局;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贸易工业局(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4 此处原文为:计划局;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发改局(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广东省统计局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有关
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2月5日 深统信通〔1998〕10号)

各区统计局、经济贸易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1)、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注2)联合下发的粤统工字〔1997〕149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把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业务培训,各企业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贯彻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注2 此处原文为: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区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国统字〔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

  各区统计局请将审批和监督涉外社会调查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每半年向市统计局报告一次。对于典型的案例要及时报告。

  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略)

深圳市统计局
关于转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深统信通〔1998〕88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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